青岛市知识产权贯标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管委)科技局、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具体执行中如遇问题,望及时反馈我们。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2017年12月18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印发
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5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17〕70号),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的用于支持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以及青岛市配套用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施时间为三年(2017-2019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市知识产权局编报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发布项目指南和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
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受市知识产权局委托,负责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受理、初审和汇总涉及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知识产权运营生态体系三大体系的各类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申请。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涉及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知识产权运营生态体系三大体系。
第七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主要包括:
(一)专利导航产业创新工程;
(二)知识产权强企工程;
(三)高校院所专利质量提升工程。
第八条 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工程;
(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优化工程;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促进工程。
第九条 知识产权运营生态体系,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工程;
(二)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提升工程;
(四)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育工程。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按10万元标准给予后补助,对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高校、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科研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对通过贯标且获得省级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5万资金奖励;通过贯标且获得国家级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资金奖励,同一企业获得上述奖励时累计不得超出相应的最高标准。
第十二条 针对海洋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轨道交通、智能家电、智能制造装备、化工橡胶、生物医药等优势产业领域的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择优给予每个项目承担企业15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对主导构建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组合(专利池),且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企业,择优按每项专利组合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组合(专利池)应具有较大规模,专利布局合理(核心专利在国内、国外都有专利布局),对加快产业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撑保障作用。其中,专利组合(专利池)的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50件,PCT申请不低于10件。
对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组合(专利池)的奖励优先选择海洋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智能家电产业、新能源乘用车产业、智能制造装备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等青岛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对主导构建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组合(专利池)的企业奖励,优先选择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和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第十四条 高校院所建立独立运行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推动科技成果形成高价值专利,且实现转移转化的,每年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按当年专利技术交易额的5%予以奖励,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五条 针对高校院所实现本地转化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择优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获奖单位应将不低于50%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本单位独立运行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技术转移中心)。
申请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的高校院所应建立独立运行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技术转移中心)。
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高校院所优先。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奖励资助的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组合(专利池)和高价值发明专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对解决该技术领域的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具有核心作用;
(二)专利权保护措施得力,专利权权属稳定,权利申报文本质量优良;
(三)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成效显著,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对提供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择优每年给予5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 对被评为省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分析评议试点、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评为省级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分析评议示范、服务品牌机构或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分析评议试点、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分析评议示范、服务品牌机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单位获得上述奖励累计不得超出相应的最高标准。
第十九条 对提供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100家(含)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期间,重点培育一批专业化、综合性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申请上述奖励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一条 按照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股权投资方式建立一支政策性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和一支市场化知识产权产业投资基金。
第二十二条 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的资助,具体标准按青科规〔2017〕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利用3000万元专项资金,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对知识产权运营人才培训期间场地租赁、师资聘请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十五条 支持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在有效对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基础上,建设具有区域辐射带动作用和线上、线下服务功能完备的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
以中央、市、区三级财政投资支持方式,在市北区、崂山区分别搭建化工橡胶、海洋经济等特色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公共服务分平台。
第二十六条 未列出资助标准的其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相关项目,实行项目计划管理。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提报项目计划预算并制定项目计划指南。
关于政策性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市场化知识产权产业投资基金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的组建、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另行制定相关文件予以规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会同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计划项目预算综合评审;
(三)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并按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四)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绩效评价进行再评价;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计划项目管理等工作。
(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计划方案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提出资金拟扶持的方向和范围,并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受理计划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并下达计划项目立项通知;
(四)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指导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五)负责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后补助、政策兑现类除外)、开展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第二十九条 拨款级次。资金拨付级次原则上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隶属关系,即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央、省驻青单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市直企业集团的,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其他单位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市)财政,由区(市)财政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条 受专项资金奖励、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使用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三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项目单位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负面清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法使用专项资金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5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17〕70号)文件要求,2017年至2019年期间实施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本办法有明确资助标准且资助工作尚未开展的,按本办法给予资助。
第三十五条 各区(市)政府可根据本区(市)实际情况设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专利事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