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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质量强国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修订。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8日。征求意见稿与2018年修正版相比的主要变化:
意见稿修订了立法目的,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修订中也充分考虑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新增了产品质量工作的基本原则、建立产品质量工作协调机制的要求以及地方政府产品质量责任制的要求。
强调通过社会共治、创新交流加强产品质量提升和监督管理。
意见稿附则部分,新增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的含义,优化了缺陷、货值金额的含义。
与《标准化法》保持一致,行业标准不属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意见稿使用“强制性标准”一词代替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表述。
意见稿新增相关“兜底条款”“另有规定”等补充性表述,使法律更严谨、更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