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智同行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532-84688710
email:server@renzheng.org
外部供应商质量控制总则
综合办公室应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
当以下情况时,综合办公室应确定要应用的对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的控制:
a) 外部供方的过程、产品和服务构成公司自身的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
b) 外部供方替公司直接将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顾客;
c) 公司决定由外部供方提供过程或部分过程。
综合办公室应根据外部供方提供所要求的过程、产品和服务的能力,确定外部供方的评价、选择、绩效监视和再评价的准则,并加以实施。对于这些活动和由评价引发的任何必要的措施,综合办公室应保留所需的形成文件的的信息。
体系控制类型和程度
综合办公室应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不会对公司稳定地向顾客交付合格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应:
a) 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保持在其质量管理体系控制之中;
b) 规定对外部供方的控制及其输出结果的控制;
c) 考虑:
1) 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对公司稳定的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能力的潜在影响;
2) 外部供方自身控制的有效性。
d) 确定必要的验证或其他活动,以确定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满足要求。
体系外部供方信息
在与外部供方沟通前,综合办公室应确保要求的充分性。
综合办公室应与外部供方沟通其以下方面的要求:
a) 将要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
b) 以下批准:
1) 产品和服务;
2) 方法、过程和设备;
3) 产品和服务的放行;
c) 能力,包含所要求的人员资格;
d) 外部供方和公司得接口;
e) 公司实施的对外部供方绩效的控制和监视;
f) 公司或其顾客拟在外部供方现场实施的验证或确认活动。
具体见《外部提供过程、产品和服务控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