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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李沧区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李沧区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李沧区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李沧区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质量品牌提升工作,推动品牌企业创新转型发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强区域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李沧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品牌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6〕24 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2017〕4 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13 号)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区质量品牌发展与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李沧区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质量品牌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作为支持本区企业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发展与建设,推动区域品牌经济发展的专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管理,按照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区质量品牌提升工作领导小组是品牌发展扶持资助的主管机构,区质量品牌主管部门是扶持资助资金的审核机构,区质量品牌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及李沧区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使质量品牌发展与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李沧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标准化资助对象、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设立的、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为质量品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名品牌(包括产品和服务)称号的单位;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获得质量奖个人奖项的个人;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新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 target='_blank'>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仅对新获得的质量品牌和标准化项目给予奖励,对复评、续展、变更、转让等情形不给予奖励。同一申请人(同一集团公司或者企业法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同时获得 2 个及以上奖项的,按最高等次的奖项给予资助。
第十条 扶持资助采用资金奖励的方式。
第十一条 扶持资助项目及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组织,产品类按照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相关奖励政策给予一次性资助,服务类按照 3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资助。
(二)新获得“山东名牌”的企业或组织:产品类按照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相关奖励政策给予一次性资助,服务类按照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资助。
(三)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和“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按照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相关奖励政策给予一次性资助;新获得个人奖项的,按照 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区级资助。
(四)新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照 1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区级资助。
(五)对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按照市区 1:1 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资助。
(六)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按照市区1:1 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资助;对新获得 AAAAA 级、AAAA 级和AA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按照 5 万元、3 万元和 2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区级资助。
(七)对承担国际、全国、山东省、青岛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按照市区 1:1 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资助(其中,承担市级的给予一次性 3 万元资助)。
(八)对企业核心专利技术转化为联盟标准或团体标准的单位,按照 2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区级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扶持资助奖励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应于每年3 月底前,向区质量品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质量品牌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单位,除应符合本办法
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申请和资金使用者应为同一部门或单位;
(三)所拥有的品牌具有自主注册商标的权益,或具有商标独占许可权益;
(四)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批下达与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区质量品牌主管部门对组织申报的项目和拟扶持资助金额进行审核后,形成配套资助奖励方案,提交区质量品牌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六条 扶持资助项目审批下达后,由区质量品牌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文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质量品牌主管部门重新审查,重新审查后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项目申报组织和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公示完毕后,按照区质量品牌提升工作领导小组
会议审批通过的扶持金额,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相关单位质量改进、品牌建设、标准化管理提升、人员专业培训等对应业务工作的开展。申报组织收到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后,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应当确保申报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经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扶持资金的,将全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该组织三年内申请扶持资助的资格,并依法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到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8 月 16 日起公布,2018 年 9月 1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