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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事项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存在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是否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4.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大纲等有关规定。
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是否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7.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是否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二、主要负责人重点检查事项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领取安全合格证。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是否依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能否保证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能否保证12学时。
其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是否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点检查事项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否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培训,如实、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接受安全培训,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是否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领取安全合格证。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是否依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能否保证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能否保证12学时。
其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四、特种作业人员重点检查事项
1.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安全培训时间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上岗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是否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五、其他从业人员重点检查事项
1.从业人员是否接受安全培训,是否存在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上岗作业情况。
2.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是否及时参加上岗前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是否参加强制性安全培训。
4.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是否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5.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是否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6.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是否少于24学时。
其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7.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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