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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智同行作为青岛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为企业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服务,预案的编写需要考虑到以下具体内容:
1、编写目的
为了提高青岛各企事业单位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成都的减少环境事故的危害,做到有效有序应对,减少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隐患排查。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区(市)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事件发生时,应进行先期处置。
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进行分级响应,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请求和实际需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配合、指导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具体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Ⅱ级、Ⅰ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先期响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4.2指挥与协调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事件,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要赶赴现场协调处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根据指挥部通知赶赴现场或到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市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根据指挥部通知赶赴现场或到市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4.3响应措施
4.3.1先期处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区(市)政府组织属地力量实施应急监测、现场隔离、污染控制、人员疏散等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和必要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3.2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根据规定成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调动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3.3 环境应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并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环境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应急监测职责:
(1)根据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影响情况,作为应急决策技术支撑。
4.3.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第一时间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具体事宜。一般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3.5安全防护。
(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撤离和妥善安置。
4.4响应终止
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终止。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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